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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 规范婚介行为

1999-07-24 来源:生活时报 汪 露 我有话说

目前,通过婚姻介绍所征婚的人越来越多,但对此持怀疑态度的人也不少。他们认为,这种征婚方式可信度不高,易受骗。本报曾经做过报道:6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婚姻介绍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

被告张少元,现年51岁,曾有婚史,离婚后,他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宣武区等婚介机构做了征婚登记。1996年6月,张再次结婚,1998年元月,张又离婚。

1996年至1998年间,已婚的张通过婚介机构先后与多名妇女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他以公司周转不灵、资金短缺、朋友家出事等理由向恋爱对象骗取钱财,3年来,共骗钱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1999年元月,张因被害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

6月15日,笔者就此案张屡屡得手的原因,采访了此案公诉人北京市检查院代理检察官易彬。她认为,这个案子中最应警醒的是那些被害人。她们应多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此案中大部分被害人都是在仅仅见了张几面的情况下,便很轻易地将自己的财产托付于他,连借条都不打一张。更有甚者,有的人在明知上当受骗、对方已有家庭的情况下,依然执迷不悟。这是要引以为戒的。

本案中,有4名被害人是在张再婚后通过婚姻介绍所与其联系上的。当时,张的婚姻状态发生了变更,婚姻介绍所却凭着他未婚时的征婚登记为其介绍对象。无论理由如何,本案中婚介所都无法避免失职之嫌。婚介机构应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笔者走访了有关部门。

据民政部基层建设和社区建设司柳永法处长介绍,总的来说,现在的婚介机构很多都不规范,其中包括介绍行为、收费等方面。同时,因为登记时不注重手续,因而也存在许多不真实的介绍,问题比较多。对此现状,北京市民政局一位官员表示:“婚介行业缺少条例法规,我们拿什么去管人家?于是也就一直没有管。此外,由于婚姻登记部门和婚姻介绍所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也会造成婚介所对登记人、婚否情况不明。只有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法规,我们才好依法行政。”

就如何改变目前婚介机构的混乱状况,民政部柳永法处长说:“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已在酝酿之中。大体而言,管理办法将从婚介所的性质、婚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所承担的义务、民政部门怎样对其进行管理以及婚介违规后如何处罚这5个方面对婚介所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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